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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汇算清缴操作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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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时间:2010/04/20 09:00 至 2010/04/20 17:00 已结束
  • 开课地点:广州市
  • 授课讲师: 吴老师
  • 课程编号:84561
  • 课程分类:财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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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培训对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任、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
培训形式:分组授课、互动交流、案例分析、专业建议
学员人数:10―30人,满10人开班

培训费用:¥1200人(含讲义、午餐、点心、证书)


培训时间: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 上午9:00―下午17:00

课程收益:

培训收益
中国房地产行业处于“千夫所指”最恶劣社会环境之中,是非法红头文件和极左执法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纳税额高达房屋销售收款15%~20%。既要有效遵从税法,又要有力控制税务成本,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经理的重大责任。
新31号文与新所得税、新营业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巨大,如何在众多的税务规定中左右逢源,防范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请听实战派讲师的总结和归纳。
本课程培训讲师多年供职于全国性地产集团,专职从事地产开发业务税收成本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地产税务实践经验,并研究成习,著作甚丰,也有丰富的授课经验。

课程大纲

培训特点:
☆ 全力关注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征纳实践与税法的突出矛盾,探讨解决方案;
☆ 识别违法红头文件,分享如何摆脱极左行政执法带来的纳税遵从困局,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税收权益;
☆ 推广在实践中操作有效的节税方法。创建国内地产同行传播最佳税务实践经验分享平台!
培训目标:
1、正确看待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法律效力;
2、熟悉新31号文件的核心和关键条款;
3、结合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确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几个主要利益损害点的正当纳税人立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所得税权益。



培训提纲
一、新31号文的核心与需关注的12个要点
核心:第六条将收入的确认标准改变为“收款”,彻底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12要点及其利用:第3条完工标准与入住标准之异造成的困难、第4条重申禁止扩大定税、第7条开发产品抵债的市价法定价原则、第12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原则之争议、第17条配套设施成本扣除的条件、第18条代建不视同销售、第21条重申统借统还与借名借款可扣除、第26条成本对象的划分原则、第27条开发成本的明细科目、第29条共同成本的划分原则、第32条可预提的费用、第33条地下车位的成本处理原则
二、新31号文中纳税人应当关注的税务陷阱
第16条本体维修基金的扣除收付实现制
第24条12个月内不准折旧违法
第30条对地价划分方法增设行政许可
第32条成本无发票不准扣除:成本的收付实现制
第34条、35条以票控税极端主义
第38条将新31号文件追溯至07年以前适用
三、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6个重点及其对09年汇缴的启示
07年以前预售时已按33%缴税,08年只能抵回25%,8%白交了?
应付账款贷方余额超过合同额10%全部纳税调增?
无发票就纳税调增?
未竣工预售年度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
预售不动产交纳的营业税,在当年税前扣除,还是竣工年度再扣除?已竣工未清算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各省市国税局有权“会议通知”提高预计毛利率?

培训师介绍

授权讲师。财政学硕士,具有11年专职税务经理人职业经验。先后担任零售企业集团、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税务高级经理。著《零售企业税务总监》。

本课程名称: 房地产企业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汇算清缴操作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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