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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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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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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