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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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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时间:2011/06/27 09:00 至 2011/06/27 17:00 已结束
  • 开课地点:深圳市
  • 授课讲师: 冯镇波
  • 课程编号:114429
  • 课程分类: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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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企业老总、人事经理、人事行政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等。

课程大纲

【课程背景】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起施行,用人单位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将面临行政罚款等风险,这对众多用人单位而言,无疑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无独有偶,深圳最近亦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多种因素合力之下,很多企业的工资成本均有所增加,但工资成本却是企业的一块重要成本,控制不好,将会导致企业出现利润下滑,竞争力下降等后果。因此,工资管理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而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福利息息相关,互相影响。确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能否因此降低或取消原有住房补贴和其他用工成本等问题,既涉及法律适用,又涉及众多操作技巧;既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又涉及薪酬制度设计调整、工资福利成本控制等劳动用工问题,稍有不慎,甚至可能引发群体劳动纠纷。为帮助用人单位准确掌握政策,合法、合理应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工资福利问题,对工资福利约定、组成、计算等合法做出调整,减少用工成本,特开设此课程。

【课程大纲】(课程大纲仅为课程部分内容纲要,具体内容见课程讲义)
一、薪酬制度、福利政策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系。

二、最低工资的概念、组成项目;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当如何调整薪酬;

三、哪些项目属于工资总额?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是否属于工资总额,应否作为住房公积金、社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的缴费、计算基数?如何理解“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四、住房补贴性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互相排斥,如何平衡?能否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取消住房补贴?

五、如何合理设计工资结构,从而合法降低公积金、社保的缴费基数以及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六、对于提前离职员工,可否不发放年终奖金?应当如何设计年终奖金制度以应对提前离职员工?年终奖金是否应当作为住房公积金、社保的缴费基数?

七、加班工资的标准、时效、追索期限,包月工资是否合法?计件工资是否存在加班工资?员工是否有加班,应当由谁举证?

八、在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如何发放工资以及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拖欠克扣工资、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预先扣下员工应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再进行补缴是否构成克扣工资?

十、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缴纳主体及权属。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时间与基数?

十二、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能否确定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的技巧。

十三、员工什么情形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什么情形可以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十四、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缴费基数与比例,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否一样?

十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能否提取公积金?

十六、用人单位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十七、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十八、新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衔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补缴新政策施行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十九、案例分析(穿插于课程)及现场互动答疑。


费用:880元/人/天(含讲座、资料、就餐、茶点等费用)。

培训师介绍

冯镇波:律师、培训师、劳动关系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学专业毕业,法律功底深厚。长期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2000宗,曾获评“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担任律师多年,为多家企业提供劳动、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顾问服务。善于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长年讲授劳动社保课程,内容务实,善于分析解决企业现实问题;语言精彩,逻辑清晰、深入浅出,深受学员欢迎。

本课程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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