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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名称: 关于举办《社会保险法》草案解读与应用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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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与课纲相符0低0%
讲师授课水平0低0%
服务态度0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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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社保科长/主管/专员、薪酬绩效主管、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
顾问、总经办、劳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收益:
技巧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09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即将颁布实施。企业在经济危机形式下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外《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已向全社会公布,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工伤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产生何种影响,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基于此,中企联会企业管理中心决定于2009年7月、8月份在大连市、深圳市、乌鲁木齐市分别举办“《社会保险法》解读与应用技巧高级研讨会”,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用工制度的设计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课程大纲
《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解读与企业应对及应用技巧
1、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存在那些突出问题?
2、《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框架包括那些内容?
3、《社会保险法(草案)》适用主体是否扩大?
4、《社会保险法(草案)》的颁布谁最受益?
5、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7、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8、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9、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10、“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11、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1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1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14、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15、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6、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7、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18、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
19、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待遇水平纠纷?
20、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21、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2、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23、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24、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25、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26、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二、拟邀请专家
邹 杨:中国法律界知名律师、法律辅导名家。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白永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法律咨询专家。
韩智力:中国最资深劳动法专家、劳动关系研究员、法律界知名律师、法律辅导名家,曾为企业处理了近800起劳动争议案件。
(每期研讨会从以上专家中邀请,以实到专家为准。)
三、研讨时间:
2009年7月9日至7月14日在 大连市 (7月9日全天报到)
2009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在 深圳市 (7月24日全天报到)
2009年8月13日至8月21日在 乌鲁木齐市(8月13日全天报到)
四、研讨对象:
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社会保险处、
社保科长/主管/专员、薪酬绩效主管、培训主管、招聘主管,企业法律
顾问、总经办、劳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研讨会报到的详细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600元(含专家咨询费、资料费、会议用品费等),研讨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报到时交付现金。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证书
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颁发、入专业人才库,中国国家人才网入库备案。代表如需办证另加收300元办证费,不办此证无须缴纳此费用。
培训师介绍
杨燕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等政府部门专家委员会及国际组织项目专家,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企业年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
邹 杨:中国法律界知名律师、法律辅导名家。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白永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法专家。
何 平: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社会保险法专家。
(每期研讨会从以上专家中邀请,以实到专家为准。)
本课程名称: 关于举办《社会保险法》草案解读与应用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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