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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体系下部门经理(主管)劳资法务必备知识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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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时间:2009/06/19 10:29 至 2009/06/23 00:00 已结束
  • 开课地点:成都市
  • 授课讲师: 杨帆
  • 课程编号:59544
  • 课程分类: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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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绩效专员、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等;企业部门经理、部门主管、专员等企业非人力资源管理者参加

课程收益:

旨在通过本课程学习,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理解和认识,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素养与培养指导员工的技能,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的不断进步

课程大纲

一、培训背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秀的人才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对公司来讲,员工就是资产,而部门经理担任的职能就是管理资产,从员工被选入,到员工培训,能力运用,升职加薪以至于辞退,即选、育、用、留、退的全过程都与部门经理密切相关。在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经常会遇到一些相似的问题,如:如何向下属解释国家的相关人力资源法律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时如何把握尺度及保障处理决定的有效性?如何在日常管理中运用国家法律规定?如何处理人事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下属员工的离职事务……
上述事务虽然与人力资源部密切相关,但是,如果各个部门的管理者没有在先期处理好相关的解释与管理工作,就会使人力资源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面临非常大的难度。而让非人力资源管理者了解一些基础的人力资源法律知识,也将非常有利于企业制度的贯彻与管理。基于此,公司决定举办“‘新法’体系下部门经理(主管)劳资法务必备知识高级研修班”。旨在通过本课程学习,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理解和认识,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素养与培养指导员工的技能,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的不断进步。
二、认证说明
1.费用:400元/人(参加认证考试的学员须交纳此费用,不参加认证考试的学员无须交纳)。
2.凡希望参加认证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认证考试并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CETTIC职业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CETTIC劳动合同管理师职业培训证书》。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凭证。
三、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运用劳动法基本知识帮助您进行对下属的管理
(一)合同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二)为适用不同工时制的下属合理安排工作
1.休假审批中的学问:什么休假是必须给予的?什么休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2.安排下属加班时,下属有拒绝的权利吗?如何合理安排下属加班?
3.注重国家对部分人员的特殊保护
4.发生工伤怎么办:工伤的认定与流程处理
5.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上的职责
6.管理本企业员工与管理派遣员工的不同点
(三)如何将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于对下属的管理与控制?
(四)什么样的员工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部分 招聘下属、调动下属工作岗位的注意要点
(一)如何通过与HR人员的配合招聘到适合的下属?
(二)试用期也不能随便“炒人”
(三)终止或者续签下属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四)调动下属工作岗位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部分 如何处理下属的离职工作
(一)主动与下属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下属离职时,您可以做些什么工作以帮助HR部门进行离职员工的管理?
(三)管理者如何影响下属的离职决定?
(四)如何确保下属离职时企业的利益不受到过多影响?
(五)企业核心人员离职时必须讲求的程序与技巧
(六)如何办好工作的交接?
第四部分 预防与下属发生劳动争议
(一)有效地预防劳动争议需要管理者做些什么?
(二)下属离职时,注意保存与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三)与各方一起协调、配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与扩大化
四、主讲专家
鲁志峰 《劳动合同法》培训师,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五、培训对象
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绩效专员、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等;企业部门经理、部门主管、专员等企业非人力资源管理者参加。
六、时间安排及报到地点
第1期 6月19日至6月23日(19日全天报到) 地点:成都市
第2期 7月16日至7月20日(16日全天报到) 地点:沈阳市
第3期 8月13日至8月17日(13日全天报到) 地点:南宁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七、费用及报名方法
1.费用:参会人员需交学费1300元,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 报名方法:请将报名回执传真至 杨帆收

培训师介绍

鲁志峰
《劳动合同法》培训师,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本课程名称: 新法’体系下部门经理(主管)劳资法务必备知识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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