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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风险与责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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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时间:2009/06/06 09:00 至 2009/06/07 17:00 已结束
  • 开课地点:成都市
  • 授课讲师: 程少华
  • 课程编号:46672
  • 课程分类:MBA/总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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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各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 (监事长)、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专兼职成员、财务总监、审计总监、办公室主任、部长、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处、审计监察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各级国资委及政府主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欢迎各地政府(国资、财政、经贸)部门、各大企业组团参加。

课程收益: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履行职责和职责风险始终伴随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有效的处理两者的矛盾,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活动过程中既能尽职尽责,又能有效的回避风险?我们集团结合多年的研究成果,推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风险与责任保险》高级研修班,旨在明确管理职责,有效防范风险,推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系列研修班采用专家授课、分组互动、案例再现、专项答疑的咨询式研讨形式,具体事宜如下:

课程大纲

一、课程内容
一)、公司法人制度特殊性的意义
1. 公司法人制度概述
2.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二)、股东(大)会及其程式规则
三)、董事会的组成和程式规则
1. 董事会成员的构成
2. 董事的任期
3. 董事会职权
4. 董事会召集、议事方式与表决
四)、监事会的组成和重大监督职能
1. 监事在公司的地位
2. 监事会的运行
3. 监事会的职权
4.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五)、独立董事的产生、要求、监督
1.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 独立董事的职权
3.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问题
5.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
六)、董、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1. 任职资格
2. 董监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3. 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
4. 董监事、高管接受质询的义务
5. 股东派生诉讼
七)、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1. 确立了(控制)股东的基本义务
2. 完善了股东的保护机制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1. 保险条款内容
2.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责任保险
3.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4.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二、主讲导师
国资委相关部门领导
国务院相关部门领导
长期从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著名公司治理专家
三、参会人员
各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 (监事长)、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专兼职成员、财务总监、审计总监、办公室主任、部长、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处、审计监察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各级国资委及政府主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欢迎各地政府(国资、财政、经贸)部门、各大企业组团参加。
四.时间及地点
2009年6月6日-7日 成都市 (5日全天报到)
2009年7月25日-26日 北京市 (24日全天报到)
注:研修班详细报到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后在开班前一周发放。

培训师介绍

国资委相关部门领导
国务院相关部门领导
长期从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著名公司治理专家

本课程名称: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风险与责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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