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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名称: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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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课程收益:
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关于劳务派遣的严格的限定、劳动争议的方式发生重要变革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已在2008年5月1前生效实施。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共计45条。草案中对再次严格界定了劳务派遣、企业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十四种解除情形、何种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方可使用服务期及违约金等做了明确规定。
【培训对象】: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主管、薪酬经理、招聘经理、培训经理、法律秘书及法务代表
注: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带团队学习效果更佳.
【本课程的特点、目标与收益】
1、既抓住重点,又体现系统;
2、强化基础,强化实操;
3、打破传统培训的技巧,让受训者回去能操作;
4、杜绝分割培训,帮助学员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5、使学员不再盲目学习,盲目使用,而是根据企业的条件,提高本企业的法律意识,做本企业较有价值的工作;
6、有理论,有实操,有研究,有案例,有方法,有工具,有经验,有教训;
7、现场解答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课程大纲
第一章 招聘、录用制度检讨
一、招聘广告、入职通知书潜藏的法律风险:
二、、体检的制度安排、职业病法律风险的防范;
三、入职调查与员工欺诈――告知的法律意义
四、聘用尚未与其它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法律责任
五、劳动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法律区别――劳动合同生效了吗?
第二章 试用期
一、如何约定试用期工资
二、试用期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漏洞
三、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事实劳动关系及几种特特殊人员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三、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还需承担两倍工资吗?
四、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吗?
五、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吗?
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劳动关系有效吗?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属于劳动关系吗?
第四章 培训协议
明确界定了何种培训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第五章 劳动合同期限的要点把握
一、固定期限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身雇佣制?
三、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进一步限定了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禁止某些企业的规避行为
四、劳务派遣所经历的大起大落
五、大学生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矛盾与争议
第六章 善用王者条款―规章制度: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
一、新法施行后现行有效的规章有效性问题
二、法律条文的规定方式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借鉴意义
三、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被仲裁及法院认可?
四、民主程序、民主方式的设定
五、工会与职代会/职工代表大会
六、规章制度公示、知晓、签收
七、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的冲突、衔接
八、如何在规章中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事项――诸如“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不仅仅是补偿金!
一、协商一致解除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五、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以08年1月1日为界,如何进行新老划分?各种解除、终止的情形时,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以08年1月1日为界,如何进行新老划分?七、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了赔偿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第八章 违约金之外的保护方式――企业利益的自我保护
一、限定违约金后,企业如何面对?
二、违约金、赔偿金、双倍赔偿金、赔偿损失
三、企业利益的保护方法
第九章 工资
一、复合工资制与单一工资制的巨大区别
二、最低工资简单吗?
三、计件制工资与计时制工资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
四、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打卡制度之安排、加班申请之设计
五、自愿加班的问题
六、如何体现加班工资?
七、如何扣除食宿费
八、扣罚工资
九、税后工资
十、拖延支付工资
十一、内部培训、沟通会、文体活动是否算加班?
十二、停工、停产,未超过三十日的工资支付
十三、综合工时、不定时、标准工时
十四、建设工程的特别工资支付风险
十五、医疗期及其工资支付
十六、 带薪休假及其工资支付
十七、不当解除合同的工资支付
十八、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少?谁负责举证?
第十章 职业病、工伤、社保
一、企业对员工职业病所负的严格责任
二、职业病的“替罪羊”
三、工伤的界定
四、社保
第十一章 “好聚好散”――离职制度设计
第十二章 劳动纠纷、仲裁、诉讼
一、劳动仲裁与诉讼与企业的群体影响效应
二、中看不中用的“支付令”
三、劳动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时间!
四、权利需要主张才是权利
五、你有证据吗?――证据为王
培训师介绍
陈老师培训过的企业有:TCL、百事饮料、箭牌糖果、深圳证券、上岛咖啡、中国联通、海格通信、广东广信青洲水泥、三菱重工、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新会市冠浩服装、JHN石油作业、平成广告等600多家企业。陈多次接受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采访。 担任网易新闻评论“拍案说法”特约评论律师、网易新闻论坛“法律生活”版主、华南商业网特约评论律师、太平洋计算机网“天天315”特约评论律师,以对社会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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