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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劳动争议处理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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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时间:2010/10/27 09:00 已结束
  • 结束时间:2010/10/28 17:00
  • 开课地点:苏州市
  • 授课讲师: 贺新
  • 课程编号:99082
  • 课程分类: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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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工会、行政部、法律部的相关负责人,各级法院等主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保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

课程大纲

各有关单位: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加付赔偿金案件,该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还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司法解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哪些深远影响?哪些与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哪些是与员工对簿公堂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仲裁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哪些仲裁技巧?为帮助企业掌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了解新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和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时的新要求,学会在仲裁和诉讼中正确、灵活地运用新解释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关系管理难题,预防和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法律风险,我会决定举办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劳动争议处理实务高级研讨会,本次会议我们邀请了著名劳动争议处理权威专家以劳动争议预防处理为主线,企业个案咨询诊断报告为主体,通过大量企业案例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全面解析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要点和难点。在此我们诚邀您的莅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日程安排
议题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权威解读
1、新《司法解释》受理范围界定;
2、新《司法解释》对员工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
3、新《司法解释》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规定;
4、新《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主体的范围规定;
5、新《司法解释》对加班举证责任分摊的规定;
6、新《司法解释》关于劳动者追索报酬的规定;
7、新《司法解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规定;
8、新《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议题二、劳动争议预防策略与处理技巧
1、用人单位败诉原因剖析,如何破解单位败诉的症结所在?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建立全面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体系?
3、用人单位如何通过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降低劳动争议发生?
4、因工资、工时、加班费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5、因调薪、调级、调岗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6、因年休假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7、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8、因工伤、医疗期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9、因竞业限制、培训服务期引起的争议与预防策略。
10、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与预防策略;
11、违纪职工处理、不胜任工作争议与预防策略;
12、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争议争议与预防策略;
13、、劳务派遣、劳务关系争议与预防策略。
14、如何正确理解超时效、时效中断、弥补时效?
15、日常人事管理应注重收集、固定、保管哪些与举证责任相关的书面证据
16、劳动争议常见证据的种类与特征;举证责任分配与风险应对;
17、录音、录像的举证、质证技巧,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技巧;
18、劳动争议的时效理解与时效中止、中断的运用技巧;
19.仲裁、诉讼中,答辩应注意哪些事项?
议题三、案例互动――法院判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1.法院如何认定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举证证明不签订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
2.法院如何认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或内容?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3.法院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调薪的理由?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举证证明单方调岗调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4.法院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举证证明“严重失职”与“重大损失”?
5.法院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举证证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6.法院如何认定、推定加班的事实?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举证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

本课程名称: 关于举办“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劳动争议处理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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