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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名称: 举办《社会保险法》立法动态及社会保险办理实务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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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益:
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
课程大纲
(1)、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2)、企业仅为中层以上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正确? (3)、企业是否可以根据本企业需要选择社会保险项目?(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 (5)、社保机构以停发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方式处罚拒不交费的企业是否妥当? (6)、社保基金是否可用于慰问金 (7)、单位怎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
<二>、养老保险
(1)、高薪不能替代养老保险? (2)、哪些企业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企业仅给管理人员参保不给普通员工参保是否正确? (4)、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基数怎么计算?(5)、职工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由哪几部分组成?(6)、补贴要不要缴纳养老社会保险费?(7)、企业新招聘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如何计算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9)、复员军人的军龄与工龄的关系 (10)、学习期间、因病疗养、停薪留职期间与工龄的关系 (11)、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和工龄的关系 (12)、如何计算养老缴费年限? (1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那些内容?(14)、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15)、谁有资格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6)、现行法律对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17)、中断缴费后,如何计算缴费年限?(18)、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支付? (19)、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分别如何计算?
<三>、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2)、对企业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的作用
(3)、我国企业年金的类型 (4)、企业年金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5)、企业年金的筹资模式 (6)、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技巧及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四>、失业社会保险
(1)、失业主体的界定及衡量失业的指标 (2)、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异同 (3)、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4)、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事业单位是否应该缴纳失业保险费? (5)、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资格条件 (6)、在何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8)、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 (9)、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0)、什么样的人能够享受供养抚恤金? (11)、失业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 (12)、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1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补助如何计算? (1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15)、失业人员在何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 (1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18)、何为不列为核定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19)、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医疗保险
(1)、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 (2)、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改革历程及对企业的影响 (3)、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4)、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5)、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企业如何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 (7)、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多少划入个人帐户? (8)、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计算? (9)、在职职工如何享受? (10)、退休人员如何享受? (11)、哪些医疗费用个人帐户支付? (12)、个人帐户不够怎么办? (13)、个人帐户余额能否跨年度使用?(14)、医疗社会保险准许及不予支付的项目种类 (15)、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6)、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六>、工伤社会保险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3)、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4)、职工受伤应享受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 (5)、工伤如何认定? (6)、职业病如何确定? (7)、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8)、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9)、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10)、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11)、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12)、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3)、哪些情况不算工伤? (14)、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15)、单位交多少工伤保险费? (16)、工伤由哪个部门进行认定? (17)、工伤认定的期限要求多长? (18)、工伤认定应当属地管辖还是统筹地管辖? (19)、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20)、《工伤证》由谁发?发给谁? (21)、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22)、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23)、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七>、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会议时间、地点
2009年4月24日至4月30日(4月24日全天报到)张家界市
2009年5月8日至5月14日 (5月8日全天报到) 南京市
2009年5月13日至5月19日(5月13日全天报到)成都市
2009年5月22日至5月28日(5月22日全天报到)西宁市
请参加会议的同志务必于每期开班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传真或邮寄至我中心。会议的详细地址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五、证书
报到时带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以备办理颁发的相关证书。
六、研修费用
研修费每人1600元(含专家咨询费、资料费、会议用品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研修费及食宿费报到时面交。
培训师介绍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领导
国内参与本法立法的权威机构的权威人士
本课程名称: 举办《社会保险法》立法动态及社会保险办理实务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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