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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名称: 深入全面解析运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暨开发商、建筑商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专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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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各类工程开发商、项目业主、建筑施工、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管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法务主管)、合同管理、造价预算、经营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相关人员;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学院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
课程大纲
1、司法解释一内容回顾;
2、司法解释一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司法解释二内容介绍;
4、实践中极富争议,但司法解释二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
(二)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施工合同效力与损失赔偿问题
1、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合同无效的新规定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情况的相关规定;
(2)对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效力新规定的解读:
(3)如何规避因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齐的风险。
2、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新规定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关于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
(2)对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新规定的解读。
3、诉讼过程针对施工合同效力的诉讼策略
4、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其他问题分析
(三)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工期签证与索赔问题
1、司法解释二关于工期问题的新规定;
2、对司法解释二关于工期签证及顺延新规定的解读;
3、工期顺延签证、索赔的一般原则;
4、承包人在关于工期签证、索赔中的问题;
5、承包人如何规避工期违约风险并增加效益;
6、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的工期反索赔或工期反诉;
7、司法解释二关于质量问题的新规定;
8、发包人如何在签证、索赔中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质量保修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1、对司法解释二质量保修相关问题的解读;
2、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联系与区别;
3、质量保修与质量保证金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1)擅自使用后是否承担保修责任;
(2)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再返还保修金的处理;
(3)合同无效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4)合同中止、解除,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保修金的处理;
(5)保修金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工程结算处理问题
1、阴阳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原则;
2、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后的结算原则;
3、备案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
4、多份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结算原则;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对工程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六)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司法鉴定问题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规定 ;
2、对司法解释二司法鉴定新规定的解读
(1)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
(2)诉讼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
(3)一审未申请司法鉴定的处理;
(4)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与鉴定材料的质证.
3、司法鉴定的流程规定
4、鉴定材料的主要争议
5、建设工程案件诉讼过程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七)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
1、优先受偿权法律产生及发展过程的回顾;
2、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条件;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5、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6、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求;
7、如何应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要求;
8、如何维护优先受偿权。
(八)司法解释二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问题
1、司法解释一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回顾;
2、司法解释一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对司法解释二关于实际施工人条款的解读;
4、挂靠情况下相关问题分析;
5、转包、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6、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的常见问题分析;
7、发包人如何应对实际施工人风险?
8、承包人如何应对实际施工人风险?
史鹏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等资格,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与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史律师曾作为《司法解释二》的修订工作重要成员之一。本课程针对建设工程争议中的突出问题,从开发商、建筑商如何预防风险、创造效益的角度,将全面深入解析《司法解释二》。
课程对象
各类工程开发商、项目业主、建筑施工、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管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法务主管)、合同管理、造价预算、经营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相关人员;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学院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
本课程名称: 深入全面解析运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暨开发商、建筑商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专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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