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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最新法律法规应用落地实践与十大热点问题解析暨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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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时间:2019/01/08 09:00 已结束
  • 结束时间:2019/01/15 17:00
  • 开课地点:深圳市
  • 授课讲师: 专家
  • 课程编号:375209
  • 课程分类: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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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招标采购最新政策应用落地实践及发展趋势解析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解读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事项解读;

2.新时代招标代理机构创新服务与发展;

3.招标代理机构自身专家库的去存和作用。

(二)新时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标准解读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立法背景;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条款解读与实操应用;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改法规〔2018〕

843号条款解读及实操应用。

(三)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引

1.《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编制原则、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2.《标准招标文件》详细条款的解读及操作实务;

3.《标准招标文件》关于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条款解析;

4.《标准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衔接和应用;

5.《标准招标文件》对四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

(四)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94号文件应用实操及案例解析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与《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条款解读与实操应用;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对比分析;

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争议救济对比分析;

4.如何把握质疑和投诉中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十大难点、热点问题全解与应对及案例分析

(一)招标方式选择不合法规要求

1.依法要求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情形分析;

2.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形;

3.工期紧迫,集体决策,以会代招或目标已定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规避;

4.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对措施与转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及注意事项;

5.邀请招标在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执行区别;

6.关于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框架协议应用解析。

(二)资格审查存在的问题

1.未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

2.资格评审标准采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审查过程存在

单位或个人非法干扰;

3.预审审查流于形式,评标时发现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等;

4.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资格审查的区别。

(三)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

1.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或评标方法设置不公平或因素不量化,得分不对应;

3. 招标文件的编写能力不足导致产品虽达到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商务和技

术要求,却不能满足项目的采购目标;

4.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不是择优;

5.如何选择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其它主要问题

1.行政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非法干预插手招标、索贿受贿、内外勾结扰乱

招标秩序;

2.招标人内定中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非法倾向内定中标人;

3.招标人暗示后者授意评标委员会倾向一个或几个投标人;

4.招标人非法确定中标人,或是采用非法方式让内定中标人中标;

5.招标采购档案资料的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

6.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不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投标人存在挂靠、出租或假借资质行为;

2.投标文件送达、补充、修改、撤回不符合规定;

3.投标人围标、低价抢标、陪标、串标等违规行为;

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获得竞争机会;

5.投标人存在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行贿等违法行为;

6.对中标的投标人签约前的“履约能力”审查。

(六)评标过程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评委组成、评标程序或评标依据不符合法规要求;

2.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3.评委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回避;

4.评标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暗示或导向

性提示;

5.评委存在接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财务或其他好处,故意给相关

投标人好评;

6.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诱导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是违法接收投标人的澄

清、说明;

7.对依法须要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随意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8.评标结果不择优,走形式、走过场;

9.如何区分“视为”串通投标和“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七)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2.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表达方式及相关主体;

3.招标异议、质疑的规定和答复的要求;

4.投诉的受理、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5.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仲裁与民事诉讼;

6.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质疑和投诉中需要把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

(八)合同签订及履约存在的问题
1.合同内容有违反规定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履行合同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问题;
3.履约存在不合理的设计变更或签证问题,或其审批未按规定执行的;
4.实际付款未按合同及招标文件执行;
5.合同执行时存在超计价付款,虚设项目、虚增货物数量等违法行为;
6.合同验收的环节和把控;

7.投标人中标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理办法。

(九)采购招标制度不符合法规或上级要求

1.制订的采购招标流程制度存在与法规或上级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2.制度中管理权限未按照制约原则设置或存在权责设置和职责边界不清晰

的问题;

3.未将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嵌入流程制度;

4.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5.如何加强企事业对于招标和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和能力。

(十)“互联网+”招标采购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1.全流程电子招标的各个节点简要介绍;

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及投标人效率提升解决方案;

3.开标中的解密、远程操作、自动语音唱标和自动开标一览表;

4.评标中的流程引导、围标串标智能分析和智能评审以及远程开标的介绍;

5.电子招标方式下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模式创新;

6.企事业单位如何落实国家对“2017-2019互联网+招标采购国家计划”的要求。

二、培训对象

各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区(高新区)、各级公管办、行政服务中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各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合同、法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

三、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9年1月08日—15日(08日报到) 地点:深圳

时间:2019年3月21日—27日(21日报到) 地点:厦门

时间:2019年3月22日—28日(22日报到) 地点:南宁

时间:2019年3月26日—31日(26日报到) 地点:武汉

时间:2019年4月17日—22日(17日报到) 地点:杭州

时间:2019年4月18日—23日(11日报到) 地点:西安

四、会务费

A: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费等);统一开具发票。

B:498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食宿费等);统一开具发票。

本课程名称: 国家部委最新法律法规应用落地实践与十大热点问题解析暨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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