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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律实务与医疗纠纷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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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时间:2013/08/31 09:00 至 2013/09/01 17:00 已结束
  • 开课地点:重庆市
  • 授课讲师: 待定
  • 课程编号:230422
  • 课程分类: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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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医政处(科)、医疗服务监管处(科)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各级医学会、医院管理协会、医师协会有关人员
3、各级医疗机构院长、副院长、办公室、质控科、医务科、医政科、急诊科(室)、
门诊部主任、科室主任、护理主任等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各级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医学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课程收益:

【课程收益】
1、 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立法的相关情况
2、 如何规避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3、 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4、 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及现阶段医疗纠纷的特点
5、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技巧和沟通艺术
6、 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举证规则与赔偿计算以及诉讼赔偿标准
7、完成全部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继续教育Ⅱ学分

课程大纲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培训内容】
一、法与医院管理模式
1、法与医院管理的三种模式 2、重新认识医患法律关系及医患权利义务
二、重新认识医患法律关系及医患权利义务
1、医疗合同关系 2、无因管理关系
3、强制诊疗关系 4、知情权的三方面内容
5、知情同意权的三个要素 6、三维医学模式思维下的临床决策建议
三、《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界定的新变化
1、:民事赔偿领域“医疗损害责任”彻底替代“医疗事故责任”
2、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适用规则发生改变
3、对知情同意书面告知的对象、内容和形式提出新要求
4、新设立的三种法定情形直接推定医疗过错
5、赔偿责任中的义务范畴进行了微调
6、明确规定了医生特殊情形下的治疗特权(豁免权)
7、法律层面首次界定医院的三种法定免责事由
8、规定了医院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责任
四、药械购销中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与澄清
1、商业贿赂的定义 2、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公务受贿罪 4、药械行业内对商业贿赂的理解误区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商业贿赂的解释

本课程名称: 医院法律实务与医疗纠纷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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