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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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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受众:

1.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的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上述对象中重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联从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内部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课程收益: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培训颁发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课程大纲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
模块一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模块四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模块二 劳动合同管理 模块五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模块三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模块六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培训师介绍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本课程名称: 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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