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办公室每周五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秩序维护员每五个工作日后休息1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7:00;保洁员每周休息周六、周日下午,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3:00―16:00。因季节变化或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则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除经总经理特批的人员外,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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