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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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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意见试行已经两年多了我们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的经验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原1条)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2条)  3.十周岁以上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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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