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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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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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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