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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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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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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