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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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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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